「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相關說明 日期:2011-01-06
一、「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定位
(一)「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合會)是依據「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協議」(以下簡稱ECFA)第11條,在兩會(我方海基會及大陸海協會)
架構下,所設立的磋商平台及聯繫機制,主要在處理ECFA後續協商議題
之業務溝通,以及落實ECFA議定事項執行等相關事宜。
(二)經合會之設計,主要係參考台灣和美國依據TIFA(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
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貿易暨投資之諮商原則與程序架構協定)規定,在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CCNAA)與美國在台協會(AIT)架構下設置「貿易暨
投資委員會」之模式,在平等協商的兩會架構下,由雙方各自指定代表組
成經合會。
(三)綜上,經合會是為處理與ECFA相關事務而建構的任務性、功能性的磋商
平台及聯繫機制,並不具備組織的形式與功能,不是一個常設組織或機關
,沒有專職人員,不涉及預算編列、組織章程等問題。
(四)在目前世界各國間所簽署的區域貿易或雙邊的經濟協議中也都設有類似經
合會的機制安排,負責簽署雙方後續協商的推動、監督協議的落實及約本
條文的解釋。
二、經合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經合會係由雙方在兩會架構下,各自指定代表平等參與。主要由雙方經貿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官員所組成,實質上也是由雙方主管部門的官員在此平
台上進行互動並建立相關業務聯繫機制。
(二)經合會會議(預計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不定期召開
會議),在兩岸兩會機制下,由雙方代表共同參與。本(6)日兩會已各
自發布新聞稿,公布經合會的代表。我方經濟部次長梁國新及大陸商務部
副部長姜增偉擔任雙方之首席代表,將在會議中直接對話與磋商;海基會
副董事長高孔廉及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共同擔任經合會會議召集人。
三、任務
(一)ECFA相關磋商:包括ECFA後續協商議題之磋商、執行該協議及後續簽
署協議所須之磋商。惟經合會之磋商定位在業務溝通層次,業務溝通達成
之階段性共識,仍需經兩會程序進行確認,或經兩會協商簽署協議。
(二)ECFA執行相關事宜之處理(包括:監督並評估ECFA的執行、解釋兩岸
經濟協議的規定、通報重要經貿資訊等):處理ECFA相關執行事宜,必
須符合雙方各自法令,如涉及協議修正或須修訂雙方法令事項,仍須經兩
會相互確認程序。
四、監督問題
(一)經合會係由雙方經貿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官員所組成,所有成員當然受到現
行法令與行政體系的規範,也必須接受立法院的監督。後續相關協議的協
商簽署仍在兩會架構下進行,是對等、尊嚴的談判,沒有矮化問題,各項
後續協議簽署後,也必須依兩岸關係條例第5條送立法院完成程序後才能
生效實施。
(二)經合會的功能、組成及運作方式,均已明定在ECFA第十一條,並已送立
法院審議通過。
資料來源: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