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 2010

20102000相比主要差異: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 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 2000 D組中的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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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肖卿 老師   我對2010國貿條規之意見 


國際商會2010年公佈新的國際貿易條規(INCOTERMS 2010),並訂自2011.1.1
開始施行,而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亦早於2010.9即發行中文翻譯版。個人
因業者許多關於新國貿條規的疑問電話,逼得只好買本國貿條規研讀,因而
有許多意見、「議」見與「異」見,分述如下:
一、因國貿條規登記了版權,不得翻印或自網路下載,買書時我問過有沒有
原版的條規,因中文向來沒有統一翻譯,讀原版反而比翻譯來得簡單,且不
致產生誤解或誤導,結果是沒有。在台灣非買翻譯版不可,不但價格高、頁
數也太多,薄薄一本搞成厚厚一大本,攜帶不易、閱讀也困難,卻非得如此
不可。

二、國貿條規既以統一各種貿易慣例、便利國際貿易之推展、減少法律風險
為宗旨,登記版權除了營利企圖外,實在看不出能有什麼其他目的。

三、自1936年公佈的國貿條規大約每十年修正一次,總在說明是因應貿易環
境變化,不得不定期補充更新為目的,然令人訝異的,居然INCOTERMS 2000
INCOTERMS 2010之「前言」(forewords)幾近字字相同,INCOTERMS 2000
之前言係由國際商會總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 Maria Livanos Cattaui撰寫
,而INCOTERMS 2010之前言則係由國際商會主席Rajat Gupta先生撰寫,事
隔十年,字字相同之前言,可代表目的不變,卻與因應變化必須變更之主旨
相違,連變更的理由都讓人起疑了。

四、這幾年之更動總在增加「到達交貨」(arrive & delivery)類的條規,也就是
D字開頭的條規,本次變動廢除了以往以EFCD字頭之分類,改以「
任何或多種運輸型態」(Rules for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s)及「海運
及內水運輸」(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s)兩大類,然「任
何或多種運輸型態」與「海運及內水運輸」之差別又何在;任何或多種運輸
型態既未排除海運或內水運輸,能不包括海運或內水貨運嗎?此外國際運輸
因受貨櫃運輸自然造成複式運輸(multi-modal transport)之影響,聯合國竭力設
法由海運法統合陸運,甚至空運之際,這種分類與運輸趨勢可謂背道而馳。

五、此次變動還刪除四個前版(INCOTERMS 2000)的條件,刪除的四個條規
為目的地碼頭交貨之DEQ、邊境交貨之DAF、目的地船邊交貨之DES,以
及稅前交貨之DDU,這四個條規幾均近年新增、且均為以到達交貨為主之D
字頭貿易術語。被刪除之主因,應係風險轉移時點之界限不明;目的地邊境
frontier)、目的地船邊(ex ship)、目的地碼頭(ex quay),甚至目的地未稅
(duty unpaid)之時點不明,難以定義區分之故。

六、新增兩條規為貨棧交貨(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與目的地交貨
(Delivered at Place, DAP)。貨棧交貨訂於「任何或多種運輸型態」類,台灣
之翻譯為「終點站」(terminal),而引言中之"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則譯
為「貨櫃場」,類似意義於港口、機場或目的地,均寓堆場之意,此處應指
臨時或永久性之貨棧,較為貼切。買方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貨棧,包括碼頭
貨棧、貨櫃場站、公路、鐵路或航空的貨棧。貨物到達指定貨棧前之風險均
由賣方負責,賣方訂定運輸契約時須訂使運送人完成此項任務。這一條件下
,進口稅及進口報關均由買方負責,惟買方並無辦理進口報關、繳規稅之義
務,除非在買賣契約內載明。然則載明之後,與另一目的地稅訖交貨條件
(DDP)相比,後者之時點豈非更清楚。

目的地交貨(DAP)對賣方來說,比貨棧交貨,承擔更多風險,貨棧交貨只須
送到目的地買賣契約指定之貨棧即可,目的地交貨賣方須將貨物送到指定之
目的地點,較貨棧更進一部運往他地之風險及費用亦須由賣方承擔,徹底要
求賣方負擔出口稅及出口報關,惟目的地進口稅及進口報關依然有賴買賣契
約說清楚,如果百分百要求進口地相關稅負及手續要賣方承擔,那還是訂
DDP比較可靠。因此新增之目的地交貨與進口貨棧交貨之唯一不同,乃在於
由貨棧到指定目的地點那段的運送費是否由賣方承擔的問題,與貨棧交貨
(DAT)之差異是有限的,事實上兩者亦不如裞訖交貨(DDP)來得更徹底。

總之以目前海運承擔國貿九成以上貨物運送之現況,運費付訖與稅訖類之條
規,即使非必然為海運,不幾都是海運嗎?而「海運及內水運輸」類又豈僅
四個傳統使用最多的船邊交貨(FAS)、船上交貨(FOB)、運費在內(CFR)及運
保費在內(CIF)而已?惟就事實論,傳統之船邊交貨 (FAS)、船上交貨 (FOB)
、成本加運費(CFR)、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CIF),其實已足用,或者維持工
廠出貨(EXW)、稅訖交貨(DDP)兩個差異性特殊的條款就夠了。因應個別狀
況,在這些傳統條件、或個別差異性特殊的條規下,買賣契約再加列若干說
明即已足夠。數次修改國貿條規,所以趨勢以增加D類之到達交貨條件為主
,尤其電子類產品因不耐碰撞、搖晃,運送過程風險較大,故買方立場喜用
D類採購,以轉嫁運送途程之風險由賣方承擔。以上就是我對INCOTERMS
2010的整體看法。

另外國貿條規常遭誤解為全球唯一,其實不然。,歐英、美商會早於西元二
、三0年代便已推出類似規章,如1928之華沙規則、乃至1932之華沙牛津規
則、1919之美商會的出口報價定義(Definition of Export Quotations)等,均沿
用至今,惜因普及性不夠,致使國際商會之國貿條規成為目前使用最普及的
貿易規章。國貿條規雖經195319671976198019902000及本次
2010等七次修改,但修改前的國貿條規依然可供參照、適用,後公佈的標準
規章並未取代前版的規章,因應業者需要,可自由選擇熟悉或習慣的版本適
用,並無所謂新版取代舊版的問題。遇到對新條規不理解或清楚時,只要仔
細訂定買賣契約,再以其他條件套用自己熟習的版本應用即可。不要再因新
版本出現,就產生恐慌,以上則是我對業者的建議。



分享作者:James Hsu 關於INCOTERMS 大作
資料來源:中華採購與供應管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