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及「產業創新條例配套子法」宣導說明

兩岸簽定經濟合作協議後,台灣開放給中國大陸之267項早期收穫清單,考量原
則為農產品、我方納入輔導中之17項內需型、競爭力較弱及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
之產業與我方敏感傳統產業皆不納入。其中,約有接近一半的產品係屬兩岸互惠
開放的項目,其餘則屬於國內無生產或較少生產之下游產品、或國內生產所需之
原料或零組件。

惟為防患未然,對可能受貿易自由化損害之產業、企業與勞工提供積極、有
效之支援措施,經濟部研擬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業於99年2
月22日奉行政院核定。本方案整合各部會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預計自99年至
108年投入952億元經費,依對象不同而分別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
、「損害救濟」3種調整支援措施如下,協助產業因應貿易自由化。

(一)振興輔導:對於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或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
自由化影響之加強輔導型產業,政府將主動予以「振興輔導」。輔導措施包括:
a.輔導產業升級轉型:進行整體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策略規劃,研擬產業輔導措施
   及因應貿易自由化之相關推廣宣導,並推動MIT微笑標章驗證制度及市場拓展
   等輔導措施。
b.產業技術升級:協助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技術升級與創新並推動學界協
   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
c.提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增加國內投資、參與公共建設,並
   推動重點服務業融資貸款、新創事業貸款及小店家貸款。
d.協助中小企業群聚發展:協助中小企業運用群聚方式形成規模經濟,提供技術
   、科技、知識創新加值等整合性輔導,並針對地方微(小)型企業提供ICT加值服
   務輔導,振興地方特色及群聚產業發展,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優勢。
e.協助拓展外銷市場等:運用經濟部推貿基金,提供台灣名品展設置展示專區、
    國內外商情資訊及貿易金融協助等措施,協助產業拓展外銷市場。
f.勞工就業相關服務:建立就業服務單一窗口,主動提供就業服務、諮詢及職訓
  訊息,並辦理勞工技能提升、協助取得技術士證等職業訓練及提供創業技能及
  經營管理培訓。

(二)體質調整:未來自由貿易協定(含ECFA)生效並開始降稅後,對於進口已
經增加,但尚未受損之衝擊產業及勞工,政府將主動協助「體質調整」,除上
述「振興輔導」之措施外,更增加下列輔導措施:
a.衝擊產業個別調整輔導:針對受衝擊產業提高相關科專計畫之研發補助比率
   並依個別受衝擊產業之特殊需要提供專案調整措施。
b.提供廠房及設備更新低利融資:針對受衝擊產業擬轉型之業者低利融資協助。
c.就業安定協助及轉業再就業協助:提供僱用安定協助、待業生活補助及勞工
   權益維護等措施。

(三)損害救濟:對於已經過本部依法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除提供提高關稅
或設定輸入配額等邊境措施,輔以「振興輔導」、「體質調整」之措施外,並
提供下列措施:
a.協助業者轉換業種與產品:針對擬轉型之業者提供「因貿易自由化受損產業
   升級轉型貸款」低利融資協助。
b.協助轉業再就業措施:持續提供「振興輔導」及「體質調整」等勞工相關協
   助措施。

ECFA簽訂初期政府即透過評估篩選出17項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
由化衝擊之產業,並針對該產業提供產業升級轉型、技術升級等「振興輔導」
措施。100年1月1日起部分早收清單項目正式降稅,若相關產業有受衝擊之情
況,政府為協助企業改善體質,強化競爭力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挑戰,將再提
供「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措施,未來政府編列預算將依我國與他國洽簽
FTA之進度及廠商受損害程度逐年調整經費,並將視ECFA生效後視實際影響
情形,滾動修正方案以持續投入政府輔導資源。

另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稱產創條例)業於99年5月12日奉 總統公布施行,
係為未來國家經濟發展之引領工具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之主要法令依據,其立
法通過對我國中長期經濟、塑造產業創新環境、產業投資等方面已奠下未來有
利的發展基礎。

為加速產創條例相關政策之推動,經濟部已完成施行細則及相關子辦法共
30項之研訂並發布實施,包括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創新活動
補助辦法、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品牌發展補助辦法、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產業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等。其中,最受產業界關注的是「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
用投資抵減辦法」,財經2部已於99年11月8日會銜發布實施,明定公司從事
研發支出,得按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
營所稅額30%為限,公司研發活動如符合本辦法規範事項者,均可申請適用投
資抵減。

相較於以往規定,本次辦法最大變革之處在於研發投資抵減審核機制之調
整,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先就公司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創新水
準予以審查認定,並將審查結果送交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
額。因此業者需於今(100)年2月至6月底前,提供研發計畫等相關資料送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審查,逾期將喪失其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權益。

另經濟部訂定之「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亦於99年8月
2日發布施行,對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給予補助,以提供補助為誘因,鼓勵中小企業適當引進
外部優良的人力資源以促進產業創新轉型,該辦法所補助之增僱員工應失業達
3個月以上,補助期間6個月,若增僱員工年滿45歲者,則無失業期間之限制,
且補助期間得延長為1年。
經濟部依據上開「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擬
訂「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執行計畫書」陳報行政院核定。其中辦理
本案創新增僱員工補助所需之補助款9億元經費,預定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惟鑑於立法院日前決議,要求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核准該筆經費時,應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未來若就業安定基金及立法院均同意支應補助款經費,相關申請須知及書表
文件格式將予以公告並受理案件申請。

另外,為簡化產業園區各項設置與變更行政程序,明定30公頃以下園區之
開發,可授權縣市政府自行審查及核定設置,以降低案件審查時程;同時研訂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得使園區土地使用更具彈性,以符合產業發
展之需求。另為提高委託民間開發產業園區之誘因,明確訂定「產業園區委託
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藉由民間市場機制之運用,打造優質之生
產環境。

由於產創條例歷經社會各界、政府部門間許久的協調折衝後終於完成立法
,著實不易。經濟部再次籲請,產業界應善用產創條例所提供之各項補助、技
術輔導、研發投資抵減等獎勵措施,更積極投資,創造更多國民就業機會,並
進行產業創新、品牌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各項活動,再次推動臺灣全面產業
升級及帶動經濟成長。
 
聯絡單位:工業局產業政策組
聯絡人姓名:王詔民(科長)、盧碧黛(科長)
聯絡單位電話:02-27541255分機2611、2631
更新日期:2011-01-04

資料來源: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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